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1504924772號
受處分人: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李○○
地址:略
主旨:有關本會辦理銀行通路之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業務專案檢查,查貴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60萬元罰鍰。
事實:貴公司有於房貸保險商品停售後仍予以追溯承保,而有保單生效日早於保費繳納日期之情形:貴公司112.7.1起停售「好富寓定期保險商品」,對於合作通路於停售前招攬且保戶選擇以貸款繳納保費之舊商品投保件,承貸銀行有於該商品停售後,始以匯款繳納保險費並直接撥入貴公司帳戶,而非由貴公司自保戶帳戶自動扣繳保險費,然貴公司逕以保戶出具「金融機構代繳保險費授權書」之填寫日期作為保單生效日,將保單生效日回溯至停售前之授權日期。
理由及法令依據: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12款第3目規定略以,保險業訂定其內部之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括不得有以保單追溯生效方式承保之情事。同辦法第17條規定略以,保險業應確實執行其依第6條、第7條與第8條所訂定之招攬、核保及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上述事實,貴公司未落實執行內部規範所定房貸壽險承保作業,以保單追溯生效方式承保,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12款第3目及第17條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60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女士)
副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1504924772號
受處分人: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李○○
地址:略
主旨:有關本會辦理銀行通路之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業務專案檢查,查貴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60萬元罰鍰。
事實:貴公司有於房貸保險商品停售後仍予以追溯承保,而有保單生效日早於保費繳納日期之情形:貴公司112.7.1起停售「好富寓定期保險商品」,對於合作通路於停售前招攬且保戶選擇以貸款繳納保費之舊商品投保件,承貸銀行有於該商品停售後,始以匯款繳納保險費並直接撥入貴公司帳戶,而非由貴公司自保戶帳戶自動扣繳保險費,然貴公司逕以保戶出具「金融機構代繳保險費授權書」之填寫日期作為保單生效日,將保單生效日回溯至停售前之授權日期。
理由及法令依據: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12款第3目規定略以,保險業訂定其內部之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括不得有以保單追溯生效方式承保之情事。同辦法第17條規定略以,保險業應確實執行其依第6條、第7條與第8條所訂定之招攬、核保及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上述事實,貴公司未落實執行內部規範所定房貸壽險承保作業,以保單追溯生效方式承保,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12款第3目及第17條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60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女士)
副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