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1504918472號
受處分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林○○
地址:略
主旨:本會對貴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13I040)所列缺失事項,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180萬元罰鍰及同條第5項核處60萬元罰鍰,合計240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事實:
一、貴公司113年間辦理保戶繳交保險費資金來源檢核作業,訂有「新契約核保前3個月有受理解約、部分提領」檢核條件,惟對保戶投保前3個月內有辦理部分提領之情形,招攬人員未依內規於新保單之業務人員報告書如實勾選,致未辦理電訪要保人確認保費來源。
二、貴公司111年至113年間辦理外幣區隔資產帳戶管理作業屬商品管理作業,對於帳戶流動資金不足,有以由股東權益支應為名,從臺幣傳統區隔資產帳戶(下稱NFT帳戶)調度資金,且未計息。
三、貴公司111年至113年間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資訊揭露作業,商品說明書及保單條款所揭露之投資標的相關費用記載「由投資機構收取」,惟實際主要費用由貴公司收取,揭露內容欠妥。
四、貴公司112年至113年間辦理保單解約作業,計算解約金日期為「申請日」,與保單條款約定之「以收到書面通知日」不一致,未確認是否有較保單條款不利保戶之情形,致有少計解約金之情事。
五、貴公司投資富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經查對子公司之管理有未依提報董事會及向本會保險局申請之投資管理架構辦理,且對該子公司營運管理(含財、業務及第二、三道防線)由利害關係企業員工兼任及委其辦理,有未會辦相關權責單位之情事。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款第3目、第12款第1目規定,保險業訂定其內部之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應明定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有誠實填寫招攬報告書之義務,內容應包括投保前三個月內客戶是否有辦理終止契約之情形;保險業就客戶購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保險商品、健康保險商品或有生存保險金之房貸壽險商品者,應另指派非銷售通路之人員,於銷售保險契約後且同意承保前,再對於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解約之客戶等進行電話訪問、視訊或遠距訪問。又同法第7條第1項第6款規定,保險業訂定其內部之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應包括評估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是否為解約之作業程序,包括檢核客戶投保前三個月內是否向同一保險業或其他同業辦理終止契約。另第17條規定保險業應確實執行其依第6條、第7條所訂定之招攬、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上述事實一,貴公司未落實資金來源檢核作業,致有未確實辦理電訪要保人確認保費來源之情事,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款第3目、第12款第1目、第7條第1項第6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60萬元罰鍰。
二、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保險業應分別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一、保險商品開發及管理作業:包括保險商品之風險評估、費率適足性之評估、準備金充分性之評估及商品管理作業。上述事實二,貴公司未依所訂規範對區隔資產移出或移入作業以合理市場價值作為交易基礎,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符,爰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60萬元罰鍰。
三、依保險法第146條第6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保險人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應充分揭露相關資訊;於訂約時,應以重要事項告知書向要保人說明相關事項,並經其簽章。另依同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第10點規定,保險商品說明書之費用揭露,費用應分項表列,並應表列要保人所有之應付予保險公司之費用,上述費用並應以表列方式摘要列出計畫所收取之所有費用。上述事實三,貴公司揭露投資標的相關費用收取內容欠妥,核與「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第10點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四、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款規定:「保險業應分別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二、保險商品銷售作業,包括:…保全…。十、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上述事實四,貴公司計算解約金日期與保單條款約定日期不一致,且未有確認作業,致有少給付解約金予保戶之情事,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60萬元罰鍰。
五、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保險業應分別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四、各種資金運用作業:包括整體性投資政策、各種投資資產之取得…」。上述事實五,貴公司對所投資子公司之管理未落實所定投資後管理機制,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60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
副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1504918472號
受處分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林○○
地址:略
主旨:本會對貴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13I040)所列缺失事項,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180萬元罰鍰及同條第5項核處60萬元罰鍰,合計240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事實:
一、貴公司113年間辦理保戶繳交保險費資金來源檢核作業,訂有「新契約核保前3個月有受理解約、部分提領」檢核條件,惟對保戶投保前3個月內有辦理部分提領之情形,招攬人員未依內規於新保單之業務人員報告書如實勾選,致未辦理電訪要保人確認保費來源。
二、貴公司111年至113年間辦理外幣區隔資產帳戶管理作業屬商品管理作業,對於帳戶流動資金不足,有以由股東權益支應為名,從臺幣傳統區隔資產帳戶(下稱NFT帳戶)調度資金,且未計息。
三、貴公司111年至113年間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資訊揭露作業,商品說明書及保單條款所揭露之投資標的相關費用記載「由投資機構收取」,惟實際主要費用由貴公司收取,揭露內容欠妥。
四、貴公司112年至113年間辦理保單解約作業,計算解約金日期為「申請日」,與保單條款約定之「以收到書面通知日」不一致,未確認是否有較保單條款不利保戶之情形,致有少計解約金之情事。
五、貴公司投資富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經查對子公司之管理有未依提報董事會及向本會保險局申請之投資管理架構辦理,且對該子公司營運管理(含財、業務及第二、三道防線)由利害關係企業員工兼任及委其辦理,有未會辦相關權責單位之情事。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款第3目、第12款第1目規定,保險業訂定其內部之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應明定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有誠實填寫招攬報告書之義務,內容應包括投保前三個月內客戶是否有辦理終止契約之情形;保險業就客戶購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保險商品、健康保險商品或有生存保險金之房貸壽險商品者,應另指派非銷售通路之人員,於銷售保險契約後且同意承保前,再對於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解約之客戶等進行電話訪問、視訊或遠距訪問。又同法第7條第1項第6款規定,保險業訂定其內部之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應包括評估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是否為解約之作業程序,包括檢核客戶投保前三個月內是否向同一保險業或其他同業辦理終止契約。另第17條規定保險業應確實執行其依第6條、第7條所訂定之招攬、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上述事實一,貴公司未落實資金來源檢核作業,致有未確實辦理電訪要保人確認保費來源之情事,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款第3目、第12款第1目、第7條第1項第6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60萬元罰鍰。
二、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保險業應分別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一、保險商品開發及管理作業:包括保險商品之風險評估、費率適足性之評估、準備金充分性之評估及商品管理作業。上述事實二,貴公司未依所訂規範對區隔資產移出或移入作業以合理市場價值作為交易基礎,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符,爰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60萬元罰鍰。
三、依保險法第146條第6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保險人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應充分揭露相關資訊;於訂約時,應以重要事項告知書向要保人說明相關事項,並經其簽章。另依同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第10點規定,保險商品說明書之費用揭露,費用應分項表列,並應表列要保人所有之應付予保險公司之費用,上述費用並應以表列方式摘要列出計畫所收取之所有費用。上述事實三,貴公司揭露投資標的相關費用收取內容欠妥,核與「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第10點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四、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款規定:「保險業應分別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二、保險商品銷售作業,包括:…保全…。十、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上述事實四,貴公司計算解約金日期與保單條款約定日期不一致,且未有確認作業,致有少給付解約金予保戶之情事,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60萬元罰鍰。
五、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保險業應分別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四、各種資金運用作業:包括整體性投資政策、各種投資資產之取得…」。上述事實五,貴公司對所投資子公司之管理未落實所定投資後管理機制,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60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
副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