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6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1504924392號
受處分人: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李○○
地址:略
主旨:本會對貴公司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14I023)所列缺失事項,核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2萬元罰鍰,並分別限期10日內改正。
事實:
一、貴公司有電話行銷人員於112年4月至8月間擅自將部分客戶的身分證字號及手機號碼資料攜出電銷職場,並以iBon方式輸入身分證字號及手機號碼代墊上開客戶第一期保險費,經查貴公司電話行銷部有未於確認前開情事後24小時內通報貴公司法務部,以為後續應變作業。
二、貴公司於113年12月辦理送金單印製及寄發作業,因寄送清單處理產生錯置,致部分保戶收到非本人之送金單,貴公司已通知上開保戶收回遭誤送之送金單,惟未向個資遭受外洩之當事人說明事故發生緣由、影響及後續處置。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及第2項第4款規定略以,本法第27條第1項所稱適當之安全措施,指非公務機關為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採取技術上及組織上之措施。前項措施,得包括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上述事實一,貴公司於發生個人資料安全事故,未落實個人資料安全事故通報作業,不利控管風險,核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規定不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核處2萬元罰鍰,並限期10日內改正。
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2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非公務機關知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被洩漏等侵害時,應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通知內容應包括個人資料被侵害事實及已採取之因應措施。上述事實二,貴公司未向個資遭受外洩之當事人說明事故發生緣由、影響及後續處理,不利要保人權益保障,核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2條規定不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1項規定,限期10日內改正。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女士)
副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6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1504924392號
受處分人: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李○○
地址:略
主旨:本會對貴公司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14I023)所列缺失事項,核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2萬元罰鍰,並分別限期10日內改正。
事實:
一、貴公司有電話行銷人員於112年4月至8月間擅自將部分客戶的身分證字號及手機號碼資料攜出電銷職場,並以iBon方式輸入身分證字號及手機號碼代墊上開客戶第一期保險費,經查貴公司電話行銷部有未於確認前開情事後24小時內通報貴公司法務部,以為後續應變作業。
二、貴公司於113年12月辦理送金單印製及寄發作業,因寄送清單處理產生錯置,致部分保戶收到非本人之送金單,貴公司已通知上開保戶收回遭誤送之送金單,惟未向個資遭受外洩之當事人說明事故發生緣由、影響及後續處置。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及第2項第4款規定略以,本法第27條第1項所稱適當之安全措施,指非公務機關為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採取技術上及組織上之措施。前項措施,得包括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上述事實一,貴公司於發生個人資料安全事故,未落實個人資料安全事故通報作業,不利控管風險,核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規定不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核處2萬元罰鍰,並限期10日內改正。
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2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非公務機關知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被洩漏等侵害時,應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通知內容應包括個人資料被侵害事實及已採取之因應措施。上述事實二,貴公司未向個資遭受外洩之當事人說明事故發生緣由、影響及後續處理,不利要保人權益保障,核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2條規定不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1項規定,限期10日內改正。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女士)
副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