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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裁罰案件
Mon, 14 Sep 2026 00:00:00 G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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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億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經紀人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新臺幣40萬元罰鍰
受
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綜字第11504932502號
受處分人:
諾億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略
地址:
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賴○○
地址:
略
主旨:貴公司辦理保險經紀人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新臺幣(下同)40萬元罰鍰。
事實:貴公司與合作法人簽訂「企業專案教育訓練服務合約書」及「企業專案教育訓練服務增補合約」,約定由合作之法人對貴公司辦理教育訓練,並提供其學員名單予貴公司招攬保險。經貴公司招攬保險後,貴公司以所收佣金之72%扣除每月教育訓練專案費用再以顧問費用之名目支付予該合作對象。
理由及法令依據:依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22款規定,經紀人公司不得將佣酬支付予非實際招攬之保險業務員及其業務主管。上述事實,貴公司有以教育訓練費用及顧問費用之名目,將佣酬一定比例支付予非實際招攬之人,違規事實明確,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22款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40萬元罰鍰。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諾億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賴○○先生)
副本:本會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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