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裁罰案件
Mon, 06 Jul 2026 00:00:00 GMT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防範業務員挪用侵占保戶款項之控管作業,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新臺幣120萬元罰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6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1504922142號
受處分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林ОО
地址:略
主旨:有關貴公司辦理防範業務員挪用侵占保戶款項之控管作業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120萬元罰鍰。
事實:貴公司因自112年1月1日起取消業務員代收保費作業,就所訂「直營通路事業部辦理防範保險業務員挪用侵占保戶款項相關作業程序」第5點第2款,有關公司應對保戶辦理關懷電訪作業之適用態樣「保單停效」自抽樣電訪之態樣中刪除,及將該點序文所訂欲防範之業務員不當行為態樣「未經授權而代收保險費」或「與保戶有私下資金往來」刪除,致貴公司有未能將停效保單納入應抽樣執行關懷電訪之保單範圍,無法透過電訪得知停效保單之保戶是否有遭業務員挪用保費或與業務員有私下資金往來之情形,不利防範業務員挪用侵占保戶款項,如114年3月26日重大偶發事件通報。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據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保險業應分別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十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復依「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防範保險業務員挪用侵占保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規定」第5點及第7點規定略以,保險業應建置事前宣導、事中控管及事後查核之控管機制,避免保險業務員未經授權而代收保險費;另應依風險基礎方法建立防範保險業務員與保戶私下資金往來之預防控管機制。查貴公司取消業務員代收保費作業後,並非無業務員挪用保費之風險,貴公司更應透過事後查核確認業務員是否仍有未經授權代收保費或私下資金往來之情事。
二、上述事實,顯示貴公司確有未周延訂定防範業務員未經授權代收保費而挪用保戶款項之事後查核機制及預防控管機制,致公司無法透過關懷電訪得知停效保單之保戶是否遭業務員挪用保費或有與業務員私下資金往來之情形,不利防範業務員挪用侵占保戶款項,進而影響內控有效性,並損及保戶權益,與「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防範保險業務員挪用侵占保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規定」第5點、第7點規定不符,核有違反「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之情事,復考量上開未周延訂定內控機制之缺失對保戶權益影響較為重大,爰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120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ОО女士)
副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