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裁罰案件
Fri, 11 Sep 2026 00:00:00 GMT
林○○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署「全球人壽台富88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額給付型)」及「全球人壽代代豪旺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額給付型)」新商品,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31條第1項規定,予以記點1點。
一、處分時間:○年○月○日
二、相對人:林○○
三、出生年月日:略
四、性別:略
五、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六、地址:略
七、主旨:台端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署「全球人壽台富88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額給付型)」及「全球人壽代代豪旺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額給付型)」保險商品,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31條第1項規定,予以記點1點。
八、事實及理由:查台端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精算簽署人員,所簽署114年3月21日報送備查之「全球人壽台富88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額給付型)」及「全球人壽代代豪旺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額給付型)」保險商品,有於第6保單年度收取解約費用率未達1%之情形,核與「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40點之1所定「萬能或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商品之解約費用收取年度至少六年,且各年之解約費用率至少百分之一」規定不符。然台端未察仍予簽署,核有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款規定之情事,如:
(一)依貴公司「全球人壽台富88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額給付型)」之保單條款第10條第3項約定之「解約金表」,在繳費年期為6年期繳之情形下,雖有於第6年度收取解約費用,然依該商品計算說明書所訂解約金計算公式,以及貴公司內部就保戶於保單年度中解約採距當年初經過日數比例加權計算解約金之決定方式,查有第6保單年度中部分日期之解約費用率未達1%之情形,例如35歲男性投保繳費年期6年之上開商品,倘其於第6保單年度第274天辦理解約,貴公司收取之解約費用率將為0.8896%。
(二)另查貴公司「全球人壽代代豪旺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額給付型)」按其解約金計算方式,於第6保單年度中任一日之解約費用率均有未達1%之情形,例如35歲男性投保上開商品,倘其於第6保單年度第1天辦理解約,貴公司收取之解約費用率將為0.9934%。
九、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31條第1項規定。
十、附註: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