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裁罰案件
Mon, 15 Jun 2026 00:00:00 GMT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採購及業務交際費用報支等作業,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615
發文字號:金管保產字第11504915782
受處分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李○○
地址:略
主旨:貴公司辦理採購及業務交際費用報支等作業,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4項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60萬元罰鍰。
事實:
一、依貴公司所訂營運基金管理辦法及授權區分表,交際費應依採購金額由各授權層級主管核決。查貴公司於113年採購酒品,均係購置後始簽報核准,未以實際採購數量及金額辦理請購及核銷,不利內部核實控管。
二、依貴公司所訂「宴客請示單」,因公務宴請賓客應經呈核後方得報支,請示單上並應載明日期時間、地點、賓客姓名、陪同人員等。查貴公司112113年度「宴客請示單」皆為事後簽報且未完整填列相關資訊,不利核實評估宴客之目的與合理性。
理由及法令依據:依據保險法第148條之3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保險業應分別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會計、總務等業務之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上述事實,貴公司辦理採購及業務交際費用報支等作業,未依據所訂內部規範確實執行,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4項規定,核處60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先生)
副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