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罰時間:114年4月2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吳OO
六、地址:略
七、主旨: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8條第3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整。
八、事實:
(一)貴公司110年至112年間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理賠費用(追償規費)攤付處理,有將任意汽車責任保險之理賠費用帳列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費用之情事。
(二)貴公司112年受理OO公司及其多家法人關係企業為共同要保人並約定OO公司為被保險人,以同一法人保險金額50億元以上符合巨大保額採簡易備查方式送審商品並承保商業火災保險(保險期間113.1.1~113.12.31),查與火災保險業務統計規程之巨大保額定義規定不符。
(三)貴公司辦理任意汽車保險理賠作業,訂有「汽車險理賠手冊」,惟所訂回勘機制未有執行紀錄,另辦理代步交通費用給付作業,有未取得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文件即逕支付車廠之情形。
九、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7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保險人處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賠案有與其他保險同時處理時,其處理賠案費用應按理賠金額比例分別攤付。上述事實一,貴公司辦理汽車保險理賠作業,有未按理賠金額比例分別攤付賠案費用之情事,違規事實明確,核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7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不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8條第3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二)依據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12款第2目規定,保險業訂定其內部之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括並明定相關事項,且不得有未依保險商品內容予以評估適合度並簽署承保之情事。上述事實二,貴公司辦理火災保險業務,有未依火災保險業務統計規程之巨大保額定義核保評估之情事,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12款第2目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120萬元整。
(三)依據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3款第2目規定,保險業訂定其內部之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括並明定相關事項,且不得有未依保險商品內容予以評估並簽署理賠之情事。上述事實三,貴公司辦理任意汽車保險理賠業務,有未落實回勘機制及未取得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文件即逕將代步交通費用支付車廠之情事,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3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十、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十一、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二、受裁罰之對象: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吳OO
六、地址:略
七、主旨: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8條第3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整。
八、事實:
(一)貴公司110年至112年間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理賠費用(追償規費)攤付處理,有將任意汽車責任保險之理賠費用帳列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費用之情事。
(二)貴公司112年受理OO公司及其多家法人關係企業為共同要保人並約定OO公司為被保險人,以同一法人保險金額50億元以上符合巨大保額採簡易備查方式送審商品並承保商業火災保險(保險期間113.1.1~113.12.31),查與火災保險業務統計規程之巨大保額定義規定不符。
(三)貴公司辦理任意汽車保險理賠作業,訂有「汽車險理賠手冊」,惟所訂回勘機制未有執行紀錄,另辦理代步交通費用給付作業,有未取得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文件即逕支付車廠之情形。
九、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7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保險人處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賠案有與其他保險同時處理時,其處理賠案費用應按理賠金額比例分別攤付。上述事實一,貴公司辦理汽車保險理賠作業,有未按理賠金額比例分別攤付賠案費用之情事,違規事實明確,核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7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不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8條第3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二)依據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12款第2目規定,保險業訂定其內部之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括並明定相關事項,且不得有未依保險商品內容予以評估適合度並簽署承保之情事。上述事實二,貴公司辦理火災保險業務,有未依火災保險業務統計規程之巨大保額定義核保評估之情事,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12款第2目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120萬元整。
(三)依據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3款第2目規定,保險業訂定其內部之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括並明定相關事項,且不得有未依保險商品內容予以評估並簽署理賠之情事。上述事實三,貴公司辦理任意汽車保險理賠業務,有未落實回勘機制及未取得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文件即逕將代步交通費用支付車廠之情事,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3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十、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十一、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