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處分時間:114年2月21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尹○○
六、地址:略
七、主旨:貴公司辦理利害關係人建檔作業,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八、事實及理由:貴公司辦理利害關係人建檔作業,因檢核機制不完備,致有未將利害關係人擔任董事之公司予以建檔之情事,如:獨立董事盧○○兼任○○○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未予建檔,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不符。
九、法令依據:上述違規事實明確,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十、附註: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二、受處分之對象: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尹○○
六、地址:略
七、主旨:貴公司辦理利害關係人建檔作業,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八、事實及理由:貴公司辦理利害關係人建檔作業,因檢核機制不完備,致有未將利害關係人擔任董事之公司予以建檔之情事,如:獨立董事盧○○兼任○○○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未予建檔,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不符。
九、法令依據:上述違規事實明確,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十、附註: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