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罰時間:114年2月1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梁OO
六、地址:略
七、主旨:有關本會對貴公司關島代表處(下稱代表處)辦理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13I026)所列缺失,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萬元整。
八、事實:貴公司董事會於106年10月25日同意OOBank作為代表處之保管銀行,嗣經董事會於107年8月22日通過「保管帳戶授權人員由總公司財務管理部經理或副經理二人中任一人及駐關島代表處代表,共同簽署有效」,惟未具體說明保管帳戶之授權人員,嗣後具交易指示權限之人員於111年3月2日異動為代表處專員黃OO、112年12月1日異動為財務管理部主管沈OO協理等,均僅由時任總經理同意而未提報董事會通過。
九、理由及法令依據:依據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法令遵循單位應擬訂法令遵循制度,報經董(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並配合保險法令規章修訂等情事,隨時檢討,報經董(理)事會通過後修訂之。上述事實,貴公司未配合本會106年1月17日金管保財字第10500964260號函示修訂內部作業規範,致有辦理保管帳戶授權人員之異動未提報董事會之情事,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十、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十一、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二、受裁罰之對象: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梁OO
六、地址:略
七、主旨:有關本會對貴公司關島代表處(下稱代表處)辦理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13I026)所列缺失,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萬元整。
八、事實:貴公司董事會於106年10月25日同意OOBank作為代表處之保管銀行,嗣經董事會於107年8月22日通過「保管帳戶授權人員由總公司財務管理部經理或副經理二人中任一人及駐關島代表處代表,共同簽署有效」,惟未具體說明保管帳戶之授權人員,嗣後具交易指示權限之人員於111年3月2日異動為代表處專員黃OO、112年12月1日異動為財務管理部主管沈OO協理等,均僅由時任總經理同意而未提報董事會通過。
九、理由及法令依據:依據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法令遵循單位應擬訂法令遵循制度,報經董(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並配合保險法令規章修訂等情事,隨時檢討,報經董(理)事會通過後修訂之。上述事實,貴公司未配合本會106年1月17日金管保財字第10500964260號函示修訂內部作業規範,致有辦理保管帳戶授權人員之異動未提報董事會之情事,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十、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十一、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