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裁罰案件
Fri, 17 Jan 2025 00:00:00 GMT
金鷹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辦理保險經紀人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2項限期1個月改善,併處罰鍰新臺幣7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14年1月17日
二、受裁罰處分之對象:金鷹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陳○○
六、地址:略
七、主旨:有關本會對貴公司辦理專案檢查報告(編號:113I014)所列缺失,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2項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下同)70萬元整。
八、事實:
(一)貴公司業務員蔡員前經貴公司於112年8月28日予以停止招攬3個月處分,上開停止招攬期間計有4張保單記載之招攬業務員為王員,惟要保人均有簽名出具「共同招攬同意書」同意蔡員共同招攬,顯示貴公司業務員有於停止招攬期間,仍與他人共同招攬保險業務之情事。
(二)貴公司辦理電話訪問作業,有於保險公司核保出單後,始辦理電話訪問及辦理新契約投保電訪,且於111年1月1日至113年1月31日電話訪問紀錄計有160件,惟自111年10月起因錄音系統損毀後之120件電訪作業有未留存錄音紀錄等情事。
九、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16款規定略以,經紀人公司不得聘用未具保險招攬資格者為其招攬保險業務。上述事實一,貴公司業務員有於停止招攬期間,仍與他人共同招攬保險業務之情事,顯見貴公司有聘用未具招攬資格之業務員為貴公司招攬保險之情事,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16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20萬元整。
(二)依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3條之1第1項及第8項規定略以,經紀人公司將要保文件送交保險業完成核保作業前,應對客戶進行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並留存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錄音或錄影紀錄備供查核。上述事實二,貴公司辦理電話訪問作業,有於保險公司核保出單後,始辦理電話訪問,及有未留存錄音紀錄等情事,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3條之1第1項及第8項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50萬元整。
十、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十一、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