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裁罰案件
Fri, 17 Jan 2025 00:00:00 GMT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電話行銷及個資保護作業,核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7條及第48條第2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並限期1個月改正。
一、裁罰時間:114年1月1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楊○○
六、地址:略
七、主旨:貴公司辦理電話行銷及個人資料保護作業,核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7條及第48條第2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萬元整,並限期1個月改正。
八、事實:
(一)貴公司電話行銷部辦理電話行銷教育訓練,將優良電話行銷通話內容分享予其他電話行銷人員學習,惟貴公司對112年2月16日前之電話行銷錄音檔在未去識別化且未經保戶同意之情形下,即逕將該等電話行銷錄音檔作為公司電話行銷教育訓練使用。
(二)貴公司將未去識別化電話行銷錄音檔放置於公用資料夾分享區,且對該等資料夾檔案之存取、刪除紀錄未留存稽核軌跡。另貴公司個資盤點表亦未將含有保戶個資之電話行銷錄音檔納入,不利個資安全維護及事後追蹤。
九、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六、經當事人同意。」。上述事實一,貴公司有使用客戶提供作投保用途之個人資料另為培訓之利用,與蒐集個人資料目的無正當合理之關聯,亦非屬必要範圍,且於未獲保戶同意下,逕將未去識別化之電話行銷錄音檔作為公司教育訓練教材之用,核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7條規定,核處罰鍰50萬元整,並限期1個月改正。
(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上述事實二,貴公司電話行銷錄音檔未落實去識別化作業,且對該等資料未落實個資盤點作業,亦未留存檔案存取、刪除紀錄之稽核軌跡,導致遭有心人士側錄電話行銷錄音檔並外洩保戶個人資料,顯示貴公司針對前述含有保戶個資錄音檔未採行適當之安全防護措施,核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核處罰鍰10萬元整,並限期1個月改正。
十、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十一、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