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罰時間:114年1月16日
二、受處分人:環球世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阮○○
六、地址:略
七、主旨:有關本會對貴公司辦理專案檢查報告(編號:113I022)所列缺失,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下同)40萬元整。
八、事實:貴公司辦理佣金發放作業,有首年度之續期佣酬領佣人非要保書所載業務員,且領取該首年度續期佣酬之領佣人於保單要保日尚未登錄於公司,及以共同招攬方式銷售保險商品,共同招攬保單之業務員未於所招攬之要保書上親自簽名並記載其登錄字號等情事。
九、理由及法令依據:依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22款規定,經紀人公司不得將佣酬支付予非實際招攬之保險業務員及其業務主管。上述事實,貴公司辦理佣金發放作業,有將佣酬支付予非實際招攬之保險業務員之情事,違規事實明確,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22款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40萬元整。
十、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十一、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二、受處分人:環球世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阮○○
六、地址:略
七、主旨:有關本會對貴公司辦理專案檢查報告(編號:113I022)所列缺失,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下同)40萬元整。
八、事實:貴公司辦理佣金發放作業,有首年度之續期佣酬領佣人非要保書所載業務員,且領取該首年度續期佣酬之領佣人於保單要保日尚未登錄於公司,及以共同招攬方式銷售保險商品,共同招攬保單之業務員未於所招攬之要保書上親自簽名並記載其登錄字號等情事。
九、理由及法令依據:依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22款規定,經紀人公司不得將佣酬支付予非實際招攬之保險業務員及其業務主管。上述事實,貴公司辦理佣金發放作業,有將佣酬支付予非實際招攬之保險業務員之情事,違規事實明確,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22款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40萬元整。
十、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十一、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