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處分時間:114年1月15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翁OO
六、地址:略
七、主旨:貴公司辦理保險招攬及核保作業,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八、事實及理由:貴公司所屬業務員於103年9月至104年9月間向保戶招攬保單,經查業務員招攬報告書有保戶財務狀況短期內有明顯落差、保單年繳保費與要保人職業及年收入等財務狀況不相當等情事,且核保人員在未向保戶查證下,僅依據業務員招攬報告書及自行搜尋之媒體資訊,即斷定保戶具有業務員招攬報告書未載明之額外財力,且足以並願意支付高於家庭年收入之保費,顯示貴公司所屬業務員未落實填寫招攬報告書及確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單適合度,且核保人員未落實確認要、被保險人年收入及財務狀況,亦未落實評估保額、保險費與要、被保險人收入、財務狀況與職業等間具相當性,核與行為時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款、第8款、第7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九、法令依據:上述違規事實明確,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十、附註: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二、受處分之對象: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翁OO
六、地址:略
七、主旨:貴公司辦理保險招攬及核保作業,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八、事實及理由:貴公司所屬業務員於103年9月至104年9月間向保戶招攬保單,經查業務員招攬報告書有保戶財務狀況短期內有明顯落差、保單年繳保費與要保人職業及年收入等財務狀況不相當等情事,且核保人員在未向保戶查證下,僅依據業務員招攬報告書及自行搜尋之媒體資訊,即斷定保戶具有業務員招攬報告書未載明之額外財力,且足以並願意支付高於家庭年收入之保費,顯示貴公司所屬業務員未落實填寫招攬報告書及確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單適合度,且核保人員未落實確認要、被保險人年收入及財務狀況,亦未落實評估保額、保險費與要、被保險人收入、財務狀況與職業等間具相當性,核與行為時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款、第8款、第7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九、法令依據:上述違規事實明確,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十、附註: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