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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裁罰案件
Thu, 09 Jan 2025 00:00:00 G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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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見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經紀人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14年1月9日
二、受裁罰處分之對象:遠見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李○○
六、地址:略
七、主旨:有關本會對貴公司辦理專案檢查報告(編號:113I015)所列缺失,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萬元整。
八、事實:
(一)貴公司辦理內部稽核作業及內部控制自行評估作業,有未揭露自行評估所列缺失之情事,如:112年度內部控制自行評估作業提列有利民一營運中心台南單位新聘簽署人員未填寫合約書及個資同意書等意見,惟查112年度之內部稽核報告未揭露相關缺失。
(二)貴公司辦理內部控制自行評估作業,有由原單位人員辦理之情事,如:112年4月10日至112年4月28日辦理112年度內部控制自行評估,其中巨京營運中心所屬開端、中壢、芬蘭等事業單位,均由該事業單位人員辦理自行評估。
九、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9條第2款規定略以,保險經紀人公司應採行自行評估制度:由不同單位成員相互查核內部控制實際執行情形,並由各單位指派主管或相當職級以上人員負責督導執行。另同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略以,內部稽核報告內容應依受檢單位之性質,揭露自行評估人員所提列之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事項。同辦法第22條規定略以,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時,應由該單位主管指派非原經辦人員辦理。
(二)上述事實,貴公司辦理內部稽核作業及內部控制自行評估作業,有內部稽核報告未揭露自行評估所列缺失、內部控制自行評估作業由原單位人員辦理等情事,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9條第2款、第18條第1項及第22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罰鍰30萬元整。
十、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十一、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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