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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裁罰案件
Wed, 08 Jan 2025 00:00:00 G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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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一、處分時間:114年1月8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劉O
六、地址:略
七、主旨:有關本會對貴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 113I025)所列缺失事項,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八、事實及理由:
(一)查貴公司有高階經理人之選任未提報董事會之情形,如鄒○怡及劉○美均為具主管職之副總經理,係屬高階經理人,惟貴公司未提報董事會,由董事會踐行選任經理人之職責。
(二)按保險法第137條之1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下稱負責人準則)第10條規定:「保險業董(理)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之責任,應確實審核經理人應具備之品德、能力及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條件之維持與適任性,負監督之責。」,而該條所稱之「經理人」係指同準則第7條及第8條之1所定負責人,包括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貴公司未將屬前開負責人準則第8條之1所定範圍之經理人鄒○怡及劉○美提報董事會,由董事會踐行選任經理人之職責,不利董事會監督公司管理層資格條件之維持與適任性,經核與負責人準則第10條規定不符。
九、法令依據:上述違規事實明確,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十、附註: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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