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裁罰案件
Tue, 07 Jan 2025 00:00:00 GMT
建英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因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1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14年1月7日
二、受裁罰處分之對象:建英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吳○○
六、地址:略
七、主旨:貴公司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0萬元整。
八、事實: 貴公司有未依規定於本會指定期間內,於113年5月31日前完成填報112年度業務及財務報表資料,並報送紙本資料由所屬公會彙送至本會之情事。
九、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行為時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3條第1項規定略以,保險代理人公司應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並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將各類業務、財務報表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
(二)上述事實,貴公司未依限將112年度各類業務及財務報表彙報本會或指定之機構,且前已有未依規定完成彙報111年度業務及財務報表資料之情事,貴公司再次未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將112年度各類業務及財務報表,彙報本會或指定之機構,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行為時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3條第1項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10萬元整。
十、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十一、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