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罰日期:113年12月27日
二、受處分人:呈祥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黃○○
六、地址:略
七、主旨:有關本會對貴公司辦理專案檢查報告(編號:113I012)所列缺失,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0萬元整。
八、事實:保險經紀人公司將要保文件送交保險業完成核保作業前,依規定應對客戶進行電話訪問。惟查貴公司有於保險公司核保出單後,始辦理電話訪問之情事。
九、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3之1條第1項規定,經紀人公司將要保文件送交保險業完成核保作業前,應對客戶進行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
(二)上述事實,貴公司辦理電訪作業,有於保險公司核保出單後,始辦理電話訪問之情事,違規事實明確,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3之1條第1項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20萬元整。
十、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十一、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二、受處分人:呈祥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黃○○
六、地址:略
七、主旨:有關本會對貴公司辦理專案檢查報告(編號:113I012)所列缺失,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0萬元整。
八、事實:保險經紀人公司將要保文件送交保險業完成核保作業前,依規定應對客戶進行電話訪問。惟查貴公司有於保險公司核保出單後,始辦理電話訪問之情事。
九、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3之1條第1項規定,經紀人公司將要保文件送交保險業完成核保作業前,應對客戶進行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
(二)上述事實,貴公司辦理電訪作業,有於保險公司核保出單後,始辦理電話訪問之情事,違規事實明確,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3之1條第1項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20萬元整。
十、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十一、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