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罰時間:113年12月2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凱基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楊OO
六、地址:略
七、主旨:貴公司辦理保險經紀人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萬元整,及依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八、事實:貴公司辦理保險招攬作業,有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維護被保險人利益,及以不當之方法執行業務之情事,如:
(一)鄭○怡(下稱鄭君)107年7月13日以其未滿7歲之子女蔡○綸(下稱蔡君)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透過貴公司業務員韓○臻(下稱韓員)招攬,投保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保險契約(下稱系爭保險契約)。 貴公司韓員107年10月17日協助保戶辦理系爭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變更,惟韓員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8月15日審判筆錄證稱,在簽定保險契約時已簽好契變書,且稱都會先準備好,會先幫客戶先寫好契變等語,顯示貴公司業務員韓員已自承有請保戶簽署空白契變書,有以不正方法執行業務之違規情事。
(二)貴公司於108年7月接獲鄭君就系爭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變更提出申訴,貴公司雖與凱基人壽召開會議討論,惟因韓員否認所述違失,貴公司即採納韓員說詞並稱待司法程序處理。嗣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證實系爭契變書上「鄭○怡」簽名與鄭君簽名字跡不符,且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業以詐欺及偽造文書罪起訴韓員等人,鄭君爰於112年2月15日再持上開事證要求凱基人壽撤銷契變,惟貴公司遲未協助保戶處理相關作業,仍表示需待法院判決確定,未基於保護保戶權益採取積極作為,核有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維護被保險人利益之情事。
九、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5款規定略以,經紀人公司不得以不當之方法執行業務。上述事實一,貴公司保險業務員招攬系爭保險契約過程有事實欄所述請保戶簽署空白契變書,以不當之方法執行業務之情事,違規事證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3條第1項及第49條第5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二)按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3條第1項規定略以,經紀人公司於執行或經營業務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維護被保險人利益,確保已向被保險人就洽訂之保險商品之主要內容與重要權利義務,善盡專業之說明及充分揭露相關資訊。上述事實二,貴公司未積極協助保戶處理契約變更相關作業有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維護被保險人利益之情事,違規事證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3條第1項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二、受裁罰之對象:凱基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楊OO
六、地址:略
七、主旨:貴公司辦理保險經紀人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萬元整,及依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八、事實:貴公司辦理保險招攬作業,有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維護被保險人利益,及以不當之方法執行業務之情事,如:
(一)鄭○怡(下稱鄭君)107年7月13日以其未滿7歲之子女蔡○綸(下稱蔡君)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透過貴公司業務員韓○臻(下稱韓員)招攬,投保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保險契約(下稱系爭保險契約)。 貴公司韓員107年10月17日協助保戶辦理系爭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變更,惟韓員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8月15日審判筆錄證稱,在簽定保險契約時已簽好契變書,且稱都會先準備好,會先幫客戶先寫好契變等語,顯示貴公司業務員韓員已自承有請保戶簽署空白契變書,有以不正方法執行業務之違規情事。
(二)貴公司於108年7月接獲鄭君就系爭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變更提出申訴,貴公司雖與凱基人壽召開會議討論,惟因韓員否認所述違失,貴公司即採納韓員說詞並稱待司法程序處理。嗣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證實系爭契變書上「鄭○怡」簽名與鄭君簽名字跡不符,且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業以詐欺及偽造文書罪起訴韓員等人,鄭君爰於112年2月15日再持上開事證要求凱基人壽撤銷契變,惟貴公司遲未協助保戶處理相關作業,仍表示需待法院判決確定,未基於保護保戶權益採取積極作為,核有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維護被保險人利益之情事。
九、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5款規定略以,經紀人公司不得以不當之方法執行業務。上述事實一,貴公司保險業務員招攬系爭保險契約過程有事實欄所述請保戶簽署空白契變書,以不當之方法執行業務之情事,違規事證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3條第1項及第49條第5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二)按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3條第1項規定略以,經紀人公司於執行或經營業務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維護被保險人利益,確保已向被保險人就洽訂之保險商品之主要內容與重要權利義務,善盡專業之說明及充分揭露相關資訊。上述事實二,貴公司未積極協助保戶處理契約變更相關作業有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維護被保險人利益之情事,違規事證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3條第1項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