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罰日期:113年12月20日
二、受處分人:華瀚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徐○○
六、地址:略
七、主旨:有關本會對貴公司辦理專案檢查報告(編號:113I013)所列缺失,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3項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0萬元整。
八、事實:
(一)貴公司辦理電話訪問作業,有於要保文件送交保險業完成核保作業後,始對客戶進行電話訪問之情事,及電訪未留存電訪日期且電訪內容要保人答覆出生年與要保書所載不同,貴公司對於前開情事有未落實確認之情事。
(二)貴公司所訂「照會作業規範」第7點雖有「經手人務必注意照會回覆期限,將回覆之文件於照會截止日前送至行政助理受理」規範,惟未有控管機制,而有保單因保費扣款未成,經保險公司照會業務員計11次皆未有回覆紀錄,致保險公司通知取消承保,且統計檢查範圍期間(111.1.1~113.1.31)計有30,963件照會紀錄,惟已登載有回覆紀錄者僅14,989件等情事。
(三)貴公司訂有「保戶申訴作業規範」,惟收受保險公司照會保戶申訴公司所屬業務員未經保戶同意,使用保戶所留存已簽名之空白契變書代為辦理契約變更之案件,未依前開申訴作業規範召開「申訴處理委員會」查處,且有未留存調查軌跡。另對案關業務員處內部停招一個月之懲處標準有未依「業務員所屬公司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懲處登錄之參考標準」辦理、及未依照會回覆內容對該業務員懲處,致該員於111年5月17日後至111年9月間仍有每月持續招攬保單之情事。
(四)貴公司112年度之稽核報告僅包含稽核計畫執行彙整表、內部稽核檢核表、總公司及業務單位內部稽核報告表及總結,及有未將洗錢作業納入查核,亦有未列示各查核項目具體查核結果等情事。
九、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3條之1第1項規定略以,經紀人公司將要保文件送交保險業完成核保作業前,應對客戶進行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同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第1項第7款、第8款規定略以,保險經紀人公司訂定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括:七、確認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據實填寫招攬報告書之作業及管理,包括對特殊案件進行電訪或抽查相關文件,八、招攬後至送件前之檢核機制。上述事實一,貴公司辦理電話訪問作業,有未於保險公司核保前進行電訪,及電訪紀錄留存制度設計欠周延等情事,違規事實明確,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3條之1第1項、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第1項第7款、第8款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罰鍰30萬元整。
(二)依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9款規定略以,保險經紀人公司訂定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括:八、招攬後至送件前之檢核機制,九、招攬文件之控管與保存。上述事實二,貴公司未建立適當之照會回覆追蹤機制,致有照會作業未能落實檢核、控管等情事,違規事實明確,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9款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並經總稽核確認改正後具報。
(三)依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款規定略以,保險經紀人公司訂定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括:一、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與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資格、招攬險種、招攬方式、在職訓練、獎懲及權利義務,十、保戶申訴。上述事實三,貴公司對業務員招攬管理未建立適當管控機制,對業務員未落實懲處,及辦理客戶申訴案件,有未確實依內部保戶申訴作業規範執行之情事,違規事實明確,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款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30萬元整。
(四)依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11條第2項第2款規定略以,內部稽核工作手冊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二、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查核、評估,以衡量現行政策、程序之有效性、遵循程度,及其對各項營運活動之影響。同辦法第13條第2款規定略以,稽核人員辦理內部稽核工作,應確保公司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稽核制度,其職掌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二、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查核即關於會計、資訊、個人資料保護、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其他與招攬作業及主管機關核准相關業務之控制作業。同辦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稽核人員辦理一般查核,其內部稽核報告內容應依受檢單位之性質,分別揭露之項目。上述事實四,貴公司112年度之稽核報告有未妥適揭露相關項目及列示各項目具體查核結果,以及未落實查核等情事,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11條第2項第2款、第13條第2款、第18條第1項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30萬元整。
十、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十一、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二、受處分人:華瀚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徐○○
六、地址:略
七、主旨:有關本會對貴公司辦理專案檢查報告(編號:113I013)所列缺失,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3項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0萬元整。
八、事實:
(一)貴公司辦理電話訪問作業,有於要保文件送交保險業完成核保作業後,始對客戶進行電話訪問之情事,及電訪未留存電訪日期且電訪內容要保人答覆出生年與要保書所載不同,貴公司對於前開情事有未落實確認之情事。
(二)貴公司所訂「照會作業規範」第7點雖有「經手人務必注意照會回覆期限,將回覆之文件於照會截止日前送至行政助理受理」規範,惟未有控管機制,而有保單因保費扣款未成,經保險公司照會業務員計11次皆未有回覆紀錄,致保險公司通知取消承保,且統計檢查範圍期間(111.1.1~113.1.31)計有30,963件照會紀錄,惟已登載有回覆紀錄者僅14,989件等情事。
(三)貴公司訂有「保戶申訴作業規範」,惟收受保險公司照會保戶申訴公司所屬業務員未經保戶同意,使用保戶所留存已簽名之空白契變書代為辦理契約變更之案件,未依前開申訴作業規範召開「申訴處理委員會」查處,且有未留存調查軌跡。另對案關業務員處內部停招一個月之懲處標準有未依「業務員所屬公司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懲處登錄之參考標準」辦理、及未依照會回覆內容對該業務員懲處,致該員於111年5月17日後至111年9月間仍有每月持續招攬保單之情事。
(四)貴公司112年度之稽核報告僅包含稽核計畫執行彙整表、內部稽核檢核表、總公司及業務單位內部稽核報告表及總結,及有未將洗錢作業納入查核,亦有未列示各查核項目具體查核結果等情事。
九、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3條之1第1項規定略以,經紀人公司將要保文件送交保險業完成核保作業前,應對客戶進行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同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第1項第7款、第8款規定略以,保險經紀人公司訂定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括:七、確認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據實填寫招攬報告書之作業及管理,包括對特殊案件進行電訪或抽查相關文件,八、招攬後至送件前之檢核機制。上述事實一,貴公司辦理電話訪問作業,有未於保險公司核保前進行電訪,及電訪紀錄留存制度設計欠周延等情事,違規事實明確,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3條之1第1項、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第1項第7款、第8款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罰鍰30萬元整。
(二)依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9款規定略以,保險經紀人公司訂定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括:八、招攬後至送件前之檢核機制,九、招攬文件之控管與保存。上述事實二,貴公司未建立適當之照會回覆追蹤機制,致有照會作業未能落實檢核、控管等情事,違規事實明確,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9款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並經總稽核確認改正後具報。
(三)依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款規定略以,保險經紀人公司訂定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括:一、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與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資格、招攬險種、招攬方式、在職訓練、獎懲及權利義務,十、保戶申訴。上述事實三,貴公司對業務員招攬管理未建立適當管控機制,對業務員未落實懲處,及辦理客戶申訴案件,有未確實依內部保戶申訴作業規範執行之情事,違規事實明確,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款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30萬元整。
(四)依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11條第2項第2款規定略以,內部稽核工作手冊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二、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查核、評估,以衡量現行政策、程序之有效性、遵循程度,及其對各項營運活動之影響。同辦法第13條第2款規定略以,稽核人員辦理內部稽核工作,應確保公司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稽核制度,其職掌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二、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查核即關於會計、資訊、個人資料保護、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其他與招攬作業及主管機關核准相關業務之控制作業。同辦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稽核人員辦理一般查核,其內部稽核報告內容應依受檢單位之性質,分別揭露之項目。上述事實四,貴公司112年度之稽核報告有未妥適揭露相關項目及列示各項目具體查核結果,以及未落實查核等情事,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11條第2項第2款、第13條第2款、第18條第1項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30萬元整。
十、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十一、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