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罰時間:113年12月4日
二、受處分人: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徐OO
六、地址:略
七、主旨:有關本會對貴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12I023)所列缺失事項,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整。
八、事實:貴公司每月宣告利率係由投資委員會決定後,另以電話方式召開宣告利率會議等二階段方式進行,惟相關運作方式對宣告利率會議之開會程序及宣告利率之決策機制,有下列欠妥情事:
(一)貴公司宣告利率會議開會過程僅有宣讀會前已作成之逐字稿,未有實際討論宣告利率之過程,且迄檢查基準日尚未就宣告利率會議訂定相關組織辦法,以規範會議組織人員、召開及決議方式、職權事項及會議資料之準備、提供及保存方式等事項,僅於貴公司「投資準則」規範投資委員會具有審議宣告利率之職權,又投資委員會審議宣告利率之過程亦未全程錄音並作成逐字稿。
(二)貴公司宣告利率會議評估資料有未檢視並提供最近2年區隔資產在三種不同會計基礎(「不含FVOCI未實現損益」及「採用覆蓋法重分類之損益」、「含FVOCI未實現損益及採用覆蓋法分類之損益」、包含「所有金融資產之未實現損益」)下,各月實際報酬率之數值及趨勢分析,及對「區隔資產帳戶相關數值(如:資產不含FVOCI未實現損益相較責任準備金、保單價值金、解約金之差額等)」進行分析,並說明如何考量相關數值據以訂定當月宣告利率;對區隔資產帳戶之利息收益率、避險成本及信用違約成本未揭示最近2年區隔資產之前揭各項數值之實際數,並說明各項參數實際數與送審文件是否具一致性之分析結果。另投資委員會會議資料,亦未檢視並提供最近2年區隔資產在不同會計基礎下各月實際報酬率之數值及趨勢分析、區隔資產實際資產配置及實際資產報酬率與送審文件是否具一致性之分析結果、最近2年各區隔資產帳戶固定資產相關資訊(如:利息收益率、信用違約成本、避險成本等數值之實際數),以及說明各項參數實際數與送審文件是否具一致性之分析結果,及未依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之區隔資產帳戶彙總表內容,提供與分析區隔資產帳戶相關數值,並完整說明如何考量該等數值訂定當月宣告利率。
九、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據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8條及第24條所定「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略以,(1)公司應由風控長或相當職務之人,每月宣告利率會議追蹤宣告利率與區隔資產投資報酬率之偏離程度;(2)每月召開之宣告利率會議,應就區隔資產實際資產報酬率、市場利率指標等項目進行分析並依現時資訊填列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之區隔資產帳戶彙總表,會議過程應全程錄音、作成逐字稿,併同會議資料備份存檔,備供主管機關查核;(3)公司應檢視並提供最近二年區隔資產在三種不同會計基礎下各月實際報酬率之數值及趨勢分析,並說明如何考量相關數值據以訂定當月宣告利率,以及最近二年各區隔資產帳戶固定資產相關資訊,並說明各項數實際數與送審文件是否具一致性之分析結果。
(二)上述事實一及事實二,顯示貴公司有宣告利率會議流於形式,且該會議程序未符「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之情事,影響保戶權益,違規事實明確,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8條及第24條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核處罰鍰240萬元整。
二、受處分人: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徐OO
六、地址:略
七、主旨:有關本會對貴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12I023)所列缺失事項,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整。
八、事實:貴公司每月宣告利率係由投資委員會決定後,另以電話方式召開宣告利率會議等二階段方式進行,惟相關運作方式對宣告利率會議之開會程序及宣告利率之決策機制,有下列欠妥情事:
(一)貴公司宣告利率會議開會過程僅有宣讀會前已作成之逐字稿,未有實際討論宣告利率之過程,且迄檢查基準日尚未就宣告利率會議訂定相關組織辦法,以規範會議組織人員、召開及決議方式、職權事項及會議資料之準備、提供及保存方式等事項,僅於貴公司「投資準則」規範投資委員會具有審議宣告利率之職權,又投資委員會審議宣告利率之過程亦未全程錄音並作成逐字稿。
(二)貴公司宣告利率會議評估資料有未檢視並提供最近2年區隔資產在三種不同會計基礎(「不含FVOCI未實現損益」及「採用覆蓋法重分類之損益」、「含FVOCI未實現損益及採用覆蓋法分類之損益」、包含「所有金融資產之未實現損益」)下,各月實際報酬率之數值及趨勢分析,及對「區隔資產帳戶相關數值(如:資產不含FVOCI未實現損益相較責任準備金、保單價值金、解約金之差額等)」進行分析,並說明如何考量相關數值據以訂定當月宣告利率;對區隔資產帳戶之利息收益率、避險成本及信用違約成本未揭示最近2年區隔資產之前揭各項數值之實際數,並說明各項參數實際數與送審文件是否具一致性之分析結果。另投資委員會會議資料,亦未檢視並提供最近2年區隔資產在不同會計基礎下各月實際報酬率之數值及趨勢分析、區隔資產實際資產配置及實際資產報酬率與送審文件是否具一致性之分析結果、最近2年各區隔資產帳戶固定資產相關資訊(如:利息收益率、信用違約成本、避險成本等數值之實際數),以及說明各項參數實際數與送審文件是否具一致性之分析結果,及未依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之區隔資產帳戶彙總表內容,提供與分析區隔資產帳戶相關數值,並完整說明如何考量該等數值訂定當月宣告利率。
九、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據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8條及第24條所定「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略以,(1)公司應由風控長或相當職務之人,每月宣告利率會議追蹤宣告利率與區隔資產投資報酬率之偏離程度;(2)每月召開之宣告利率會議,應就區隔資產實際資產報酬率、市場利率指標等項目進行分析並依現時資訊填列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之區隔資產帳戶彙總表,會議過程應全程錄音、作成逐字稿,併同會議資料備份存檔,備供主管機關查核;(3)公司應檢視並提供最近二年區隔資產在三種不同會計基礎下各月實際報酬率之數值及趨勢分析,並說明如何考量相關數值據以訂定當月宣告利率,以及最近二年各區隔資產帳戶固定資產相關資訊,並說明各項數實際數與送審文件是否具一致性之分析結果。
(二)上述事實一及事實二,顯示貴公司有宣告利率會議流於形式,且該會議程序未符「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之情事,影響保戶權益,違規事實明確,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8條及第24條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核處罰鍰240萬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