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裁罰案件
Fri, 29 Nov 2024 00:00:00 GMT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與金融機構間保戶資料共享作業,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13年11月2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林○○
六、地址:略
七、主旨:有關本會對貴公司辦理金融消費者保護作業專案檢查報告(編號:112I044)所列缺失事項,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 60 萬元。
八、事實:貴公司辦理與金融機構間保戶資料共享作業所訂「內部控制制度」已規範經理部門依據「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等相關法令建立內部控制規範,惟查有下列欠妥事項:
(一)貴公司與利害關係人進行資料共享,合作前未就資料分享過程之可能風險及保護措施及利害關係人交易條件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予以評估,且未依貴公司所訂之「內部控制制度」規範訂定共享作業之規範,與共享資訊之金融機構簽訂合作契約書。
(二)貴公司辦理客戶資料共享隱私權揭露作業,有未依貴公司所訂之「內部控制制度」規範辦理客戶對壽險商品之風險適合度及掌握保單案件進度之資訊共享業務,揭露共享之金融機構名稱,且未將保戶同意書之共享事項完整揭露。
九、理由及法令依據: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保險業應分別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八、關於會計、總務、資源、人事管理及其他各種業務之控制作業。上述事實,貴公司辦理資料共享作業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 60 萬元整。
十、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十一、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