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罰時間:113年11月2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松延○○
六、地址:略
七、主旨:有關本會對貴公司辦理對外服務系統資訊安全專案檢查(檢查報告編號113I003)所列缺失,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60萬元整。
八、事實:貴公司接獲通知要求移除公開於網際網路相關檔案,惟未留存重大偶發事件之評估紀錄,且遲至接獲檢查意見,始補行評估程序,未依重大偶發事件之通報機制辦理。
九、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據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保險業應分別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重大偶發事件之處理機制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
(二)貴公司未落實執行重大偶發事件之判斷及通報機制,且有未留存評估紀錄及應通報而未予通報之情事,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十、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十一、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二、受裁罰之對象: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松延○○
六、地址:略
七、主旨:有關本會對貴公司辦理對外服務系統資訊安全專案檢查(檢查報告編號113I003)所列缺失,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60萬元整。
八、事實:貴公司接獲通知要求移除公開於網際網路相關檔案,惟未留存重大偶發事件之評估紀錄,且遲至接獲檢查意見,始補行評估程序,未依重大偶發事件之通報機制辦理。
九、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據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保險業應分別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重大偶發事件之處理機制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
(二)貴公司未落實執行重大偶發事件之判斷及通報機制,且有未留存評估紀錄及應通報而未予通報之情事,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十、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十一、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