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裁罰案件
Wed, 20 Nov 2024 00:00:00 GMT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核處罰鍰計新臺幣24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13年11月1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蔡OO
六、地址:略
七、主旨:有關本會對貴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13I006)所列缺失,核有違反保險法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8條第3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整。
八、事實:
(一)貴公司辦理汽車保險收費出單承保作業,有未於保單生效前完成收費或對信用卡取授權即出單之情事,如:保單號碼CIX062****(生效日112年4月1日,保戶匯款日112年4月18日)、保單號碼01P177****(生效日112年10月8日,信用卡授權日112年10月13日)及保單號碼01P180****(生效日112年10月6日,信用卡授權日112年10月23日)。
(二)貴公司推出新服務,有未由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出具符合法令規章及內部規範之意見並簽署負責,且有未依「保險業經營行動服務自律規範」將相關控管機制納入內部控制及稽核項目辦理之情事,如:110年11月25日起推出行動投保服務及112年7月10日上線Line客服,惟未由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出具意見書並簽署負責,且未因應服務上線將業務員私人行動裝置管控機制等納入所訂內部控制作業處理程序規範及內部稽核項目。
(三)貴公司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賠案與其他保險同時處理時,有未依規定按理賠金額比例攤付理賠費用之情事,如:112年6月21日理賠同一車號時於強制險理賠金額23千元、第三人責任險理賠金額977千元,處理費用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第三人責任險各攤付一半,未按理賠金額比例攤付。
九、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保險業應分別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二、保險商品銷售作業:包括文宣及保單揭露事項、招攬、核保、契約轉換、復效、保全、收費。次依「汽車保險收費出單承保作業程序及應注意事項」規定,保戶繳款日應早於或等於生效日;以信用卡繳費,任意險保單列印起始日為授權成功日;保險公司收取汽車保險費,應依收費出單之規定,於保險單生效前完成收費後再印製保險單;保險公司應配合修正內部控制作業處理程序。上述事實一,貴公司辦理汽車保險收費出單承保作業,有未完成收費即出單之情事,且相同違規行為前經本會於111年12月29日處分在案,貴公司於本次檢查再次違反,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120萬元整。
(二)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2條第3項第3款規定,法令遵循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三、於保險業推出各項服務、新保險商品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屬重大變更應採核准方式辦理之保險商品,及進行特定或重大資金運用前,應由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出具符合法令規章及內部規範之意見並簽署負責;復按同辦法第6條第1項第8款、第9款規定,保險業使用電腦化資訊系統處理者,其內部控制制度,除資訊部門與使用者部門應明確劃分權責外,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並應依所屬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之自律規範辦理:八、系統、檔案及電腦、通訊設備之安全控制。九、硬體及系統軟體之購置、使用及維護之控制。上述事實二,貴公司推出新服務,有未由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出具符合法令規章及內部規範之意見並簽署負責,且有未依「保險業經營行動服務自律規範」辦理之情事,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8款、第9款及第32條第3項第3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 171 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7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保險人處理本保險賠案有與其他保險同時處理時,第1項費用應按理賠金額比例分別攤付。上述事實三,貴公司辦理強制汽車保險賠案與其他保險同時處理時,有未依規定按理賠金額比例攤付理賠費用之情事,違規事實明確,核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7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不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8條第3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十、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十一、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