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裁罰案件
Mon, 18 Nov 2024 00:00:00 GMT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核處罰鍰計新臺幣24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13年11月1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李OO
六、地址:略
七、主旨:有關本會對貴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檢查(檢查報告編號113I001)所列缺失,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整。
八、事實:
(一)貴公司辦理駕駛人傷害險核保作業,如保單號碼1003L10C*****(保險生效日110.12.23),約定駕駛人為解O怡及解O政,惟未有解O政之簽名,核有未依保單條款約定取得被保險人簽名同意之情事。
(二)貴公司就以信用卡繳交保險費並填載持卡人為保單關係人者,有未全面以系統檢核持卡人ID是否為要保書所留存之保單關係人ID,致有業務員不實填載其為要保人而代繳保險費成功者,如:保單號碼1000A12B*****有以業務員吳O融之信用卡繳交保險費,並以持卡人為要保人之名義通過人工審核。又曾以電話取得信用卡授權者,未送外部平台驗證授權人是否為持卡人,且後續刷同一張卡時,SAP系統對送驗規則判斷有誤,致有不同授權人以同一張信用卡解繳保費之異常情形,如:以信用卡卡號52************28繳費之1001L015*****等16張保單(生效日110.5.7~112.11.6),有分別以林O秀及林O如之名授權扣繳保費之異常情形。
(三)貴公司逐年與委外廠商簽訂商業諮詢服務協議書(下稱「協議書」),委託該廠商提供保險專業服務及國外法律諮詢事宜,並支付諮詢顧問費,111.7.1及112.6.29分別由意外保險部最高主管與委外廠商簽訂協議書,惟查所訂「內部作業授權辦法」本案授權層級應為董事長,核有簽訂協議書未經適當層級核定之情事。又顧問諮詢費用係按月就當月已收保費之外銷產品責任險保單之簽單保費6%計算,與協議書第4條第2項「依案件個別計費」之約定不符,且經抽核111年10月份核銷紀錄,就保單號碼1000-11RP0*****等9張保單核銷顧問諮詢費328千元,亦未檢具委外廠商提供服務之佐證資料;112年1月份核銷199千元亦有類似情形。
九、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據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7款及第12款第4目規定,保險業訂定其內部之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包括確認要保人身分與其確有投保、被保險人身分與其確有同意之作業程序,且不得有未確實審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及保險業招攬人員之簽章、簽署或其他法令規定足資證明要保人投保意願之相關證據或填報內容。上述事實一,貴公司未落實執行約定駕駛人於要保書簽名,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7款及第12款第4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二)依據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保險業應分別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保險商品銷售之收費等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上述事實二,貴公司未落實檢核持卡人身分,致有業務員得以信用卡代繳保費,以及有不同授權人以同一張信用卡解繳保費,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120萬元整。
(三)依據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保險業應分別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會計業務等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上述事實三,貴公司有未依內部授權辦法規定由適當層級核定委外服務契約,且未落實執行會計核銷程序,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十、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十一、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