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罰時間:113年10月2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尹○○
六、地址:略
七、主旨:有關本會對貴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12I025)所列缺失事項,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整。
八、事實:
(一)貴公司辦理評估保戶繳交保險費資金來源是否為解約、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作業,有未正確檢核致未進行電訪者,如:111年10月26日保戶申請終止保單,並於112年1月9日投保新保單,惟檢核機制未能於核保作業過程產生提示,致未電訪保戶確認保費資金來源及提醒解約後再投保之相關權益損失。
(二)貴公司辦理保戶終止保單時同時符合「原招攬業務員離職未滿1年」且「保件所屬險種包含健康險或生效日未滿3年壽險」要件之應電訪作業,有因業務員離職日判斷作業疏失,致有應電訪而未電訪之情事,如:111年7月11日保戶申請終止保單,險種屬健康險,招攬業務員二度離職,惟電訪條件係以招攬業務員第一次離職日109年2月1日認定保單終止時離職已逾1年,不符要件爰未電訪。
(三)貴公司112年7月24日辦理利害關係人交易條件不優於同類對象條件比較作業,有參與採購廠商未具經營採購業務資格條件者,且報價規格亦不一致。
九、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12款第1目規定:「保險業應另指派非銷售通路之人員,於銷售保險契約後且同意承保前,再依下列事項進行電話訪問、視訊或遠距訪問,並應保留電話訪問錄音紀錄、視訊或遠距訪問錄音或錄影紀錄備供查核,且應保存至保險契約期滿後五年或未承保確定之日起五年:…(3)對於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解約之客戶,向其明確告知其因終止契約後再投保所產生之保險契約相關權益損失情形。」;復按同辦法第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評估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是否為解約、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之作業程序,包括檢核客戶投保前三個月內是否向同一保險業或其他同業辦理終止契約、同一保險業辦理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以及客戶與該保險業往來交易所提供相關財務資訊具一致性之機制。」。上述事實一,貴公司未電訪保戶確認保費資金來源及提醒解約後再投保之相關權益損失,顯示貴公司未落實執行內部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12款第1目、第7條第1項第6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
(二)按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保險業應分別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二、保險商品銷售作業:包括文宣及保單揭露事項、招攬、核保、契約轉換、復效、保全、收費。上述事實二,貴公司未依本會109年3月4日金管保壽字第10904903341號令釋,電訪確認要保人終止契約之意願及原因,並告知終之契約之權益損失,顯示貴公司未落實執行電訪作業內部控制制度,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三)按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保險業應分別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八、關於會計、總務、資源、人事管理及其他各種業務之控制作業。上述事實三,貴公司遴選不符合資格條件且規格不同之廠商,作為利害關係人交易條件比較對象,顯示貴公司未落實執行廠商遴選內部控制制度,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十、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十一、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二、受裁罰之對象: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尹○○
六、地址:略
七、主旨:有關本會對貴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12I025)所列缺失事項,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整。
八、事實:
(一)貴公司辦理評估保戶繳交保險費資金來源是否為解約、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作業,有未正確檢核致未進行電訪者,如:111年10月26日保戶申請終止保單,並於112年1月9日投保新保單,惟檢核機制未能於核保作業過程產生提示,致未電訪保戶確認保費資金來源及提醒解約後再投保之相關權益損失。
(二)貴公司辦理保戶終止保單時同時符合「原招攬業務員離職未滿1年」且「保件所屬險種包含健康險或生效日未滿3年壽險」要件之應電訪作業,有因業務員離職日判斷作業疏失,致有應電訪而未電訪之情事,如:111年7月11日保戶申請終止保單,險種屬健康險,招攬業務員二度離職,惟電訪條件係以招攬業務員第一次離職日109年2月1日認定保單終止時離職已逾1年,不符要件爰未電訪。
(三)貴公司112年7月24日辦理利害關係人交易條件不優於同類對象條件比較作業,有參與採購廠商未具經營採購業務資格條件者,且報價規格亦不一致。
九、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12款第1目規定:「保險業應另指派非銷售通路之人員,於銷售保險契約後且同意承保前,再依下列事項進行電話訪問、視訊或遠距訪問,並應保留電話訪問錄音紀錄、視訊或遠距訪問錄音或錄影紀錄備供查核,且應保存至保險契約期滿後五年或未承保確定之日起五年:…(3)對於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解約之客戶,向其明確告知其因終止契約後再投保所產生之保險契約相關權益損失情形。」;復按同辦法第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評估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是否為解約、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之作業程序,包括檢核客戶投保前三個月內是否向同一保險業或其他同業辦理終止契約、同一保險業辦理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以及客戶與該保險業往來交易所提供相關財務資訊具一致性之機制。」。上述事實一,貴公司未電訪保戶確認保費資金來源及提醒解約後再投保之相關權益損失,顯示貴公司未落實執行內部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12款第1目、第7條第1項第6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
(二)按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保險業應分別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二、保險商品銷售作業:包括文宣及保單揭露事項、招攬、核保、契約轉換、復效、保全、收費。上述事實二,貴公司未依本會109年3月4日金管保壽字第10904903341號令釋,電訪確認要保人終止契約之意願及原因,並告知終之契約之權益損失,顯示貴公司未落實執行電訪作業內部控制制度,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三)按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保險業應分別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八、關於會計、總務、資源、人事管理及其他各種業務之控制作業。上述事實三,貴公司遴選不符合資格條件且規格不同之廠商,作為利害關係人交易條件比較對象,顯示貴公司未落實執行廠商遴選內部控制制度,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十、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十一、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