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處分時間:113年10月21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陶OO
六、地址:略
七、主旨:貴公司辦理保全相關作業,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八、事實及理由:臺灣OO地方檢察署偵辦貴公司業務員違反偽造文書等案,經查貴公司於104年3月間辦理案關保全控管作業時,有未電訪確認保戶終止保險契約真意及避免業務員冒保戶之名辦理終止保險契約情事,案關業務員並經臺灣OO地方法院113年3月O日113年度簡字第OOO號簡易判決犯行使偽造文書罪在案,貴公司行為時尚未建立適當之保全相關內部控制作業程序,不利保戶權益保障,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行為時本會103年10月6日金管保壽字第10302549351號令規定不符。
九、法令依據:上述違規事實明確,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十、附註: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二、受處分之對象: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陶OO
六、地址:略
七、主旨:貴公司辦理保全相關作業,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八、事實及理由:臺灣OO地方檢察署偵辦貴公司業務員違反偽造文書等案,經查貴公司於104年3月間辦理案關保全控管作業時,有未電訪確認保戶終止保險契約真意及避免業務員冒保戶之名辦理終止保險契約情事,案關業務員並經臺灣OO地方法院113年3月O日113年度簡字第OOO號簡易判決犯行使偽造文書罪在案,貴公司行為時尚未建立適當之保全相關內部控制作業程序,不利保戶權益保障,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行為時本會103年10月6日金管保壽字第10302549351號令規定不符。
九、法令依據:上述違規事實明確,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十、附註: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