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裁罰案件
Mon, 07 Oct 2024 00:00:00 GMT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評估保戶繳交保險費資金來源是否為解約、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作業,未落實檢核,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13年10月7日
二、受處分人: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28428384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張OO
六、地址:略
七、主旨:有關本會對貴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12I031)所列缺失事項,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萬元。
八、事實:貴公司辦理評估保戶繳交保險費資金來源是否為解約、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作業,有下列欠妥事項:
(一)對於投保後扣繳保費前之期間有受理解約案件,繳交保費資金來源可能透過解約金支應者,尚未建立檢核提示機制,以確認保戶資金來源。
(二)就保戶投保前三個月內有辦理降低保額,惟保險代理人公司業務員於新保單之招攬報告書就「投保前三個月內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實際繳交保費之利害關係人是否有辦理貸款、保單解約或保單借款」之問項未正確填寫,貴公司未落實檢核。
九、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9款第1目:「保險業訂定其內部之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括並明定下列事項:九、保險業應要求為其從事保險招攬之險代理人及其業務員遵循下列事項:(一)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規定及保險代理合約之約定。」,及第7條第1項第6款:「保險業訂定其內部之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度,至少應包括並明定下列事項:六、評估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是否為解約、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之作業程序,包括檢核客戶投保前三個月內是否向同一保險業或其他同業辦理終止契約、同一保險業辦理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以及客戶與該保險業往來交易所提供相關財務資訊具一致性之機制」。另同辦法第17條規定保險業應確實執行其依第6條、第7條所訂定之招攬、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上述事實,貴公司對通路管理欠妥,且未妥適建立保費資金來源檢核機制,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9款、第7條第1項第6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十、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十一、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