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裁罰案件
Mon, 07 Oct 2024 00:00:00 GMT
軍友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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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處分人:軍友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表人:郭○○
出生年月日:略
性別:略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貴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
事實及理由:貴公司保險業務員協助客戶辦理減少保險金額,其後招攬新保單,如:112年4月28日保戶透過貴公司業務員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保額由新臺幣(下同)112萬元降至56萬元,並於112年5月29日透過同一業務員申請投保新保單,及保戶112年3月12日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保額由88萬元降至57萬元)亦有類似情形。惟業務員於新保單之業務員招攬報告書就「投保前三個月內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實際繳交保費之利害關係人是否有辦理貸款、保單解約或保單借款」之問項,勾選「否」。貴公司保險業務員未正確填寫業務員招攬報告書,貴公司對於前開情事未落實審核。
法令依據:貴公司未落實審核業務員據實填寫業務員招攬報告書,核違反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29款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
附註: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