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裁罰案件
Fri, 04 Oct 2024 00:00:00 GMT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之資訊公開作業,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2第2項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3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13年10月4日
二、受處分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李OO
六、地址:略
七、主旨:該公司辦理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之資訊公開作業,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2第2項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3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萬元整。
八、事實:該公司股東王OO君於113年1月12日轉讓渠原持有之該公司股份,占該公司股份比率11.7%,該股權變動達10%以上之情事,係屬保險法第148條之2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惟該公司遲至113年1月24日始函報本會,及至113年1月23日始於該公司網站、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距事實發生日(113年1月12日)有逾法令規定期限(2日內)之情事。
九、理由及法令依據:依據保險法第148條之2第2項規定:「保險業於有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發生時,應於2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告,並主動公開說明」;保險法第148條之2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指下列事項:一、股權變動達10%以上者。」,同條第2項規定,「人身保險業有前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除應於事實發生2日內,將事實發生之經過、影響及處理情形向主管機關報告外,並應於公司及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開或召開記者會說明」。上述違規事實明確,經核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2第2項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3項規定,核處罰鍰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