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裁罰案件
Tue, 01 Oct 2024 00:00:00 GMT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個資保護作業,核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核處限期一個月內改正。
一、處分時間:113年10月1日
二、相對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代表人:孟○○
四、出生年月日:略
五、性別:略
六、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七、地址:略
八、主旨:有關本會對貴公司對外服務系統資訊安全專案檢查報告(編號:112I007)所列缺失事項,核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核處限期一個月內改正。
九、事實及理由:貴公司辦理個資保護作業,經查公司未定期主動刪除留存於網路投保應用伺服器未成功申辦會員之當事人個人資料(如檢查意見三(七)),核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以及同法第27條第3項授權本會訂定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8條第10款規定不符。
十、法令依據:上述事實,違規事實明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命貴公司於處分書送達翌日起1個月內改正。
十一、附註: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