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裁罰案件
Mon, 30 Sep 2024 00:00:00 GMT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核處罰鍰計新臺幣6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13年9月3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凃○○
六、地址:略
七、主旨:有關本會對貴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檢查(檢查報告編號112I043)所列缺失,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萬元整。
八、事實:貴公司辦理核保及佣金給付作業,有佣金支付對象與要保書上所列業務員不同之情事。
九、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據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8款第7目規定,保險業訂定其內部之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括並明定下列事項:八、保險業或其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不得有下列情事:(七)酬金支付對象與要保書所載招攬人員不同;第17條規定,保險業應確實執行其依第6條、第7條、第8條及前條所訂定之招攬、核保及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對於其招攬、核保及理賠人員未依規定執行業務者,保險業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其他適當之處置。
(二)貴公司有酬金支付對象與要保書所載招攬人員不同之情事,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8款第7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十、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十一、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